20 下列何者(於2003年)不受人民團體法的規範?
(A) 國民黨
(B) 陽光基金會
(C) 新聞記者公會
(D) 學生自治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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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9), B(273), C(121), D(5771), E(63) #139614
統計: A(529), B(273), C(121), D(5771), E(63) #139614
詳解 (共 5 筆)
#749979
我想,在這裡,應是針對『人民團體法』中,第二章設立規定辦理的!
如此一來,學生自治會並不符合人民團體法的設立要件!
另,再看該法第七~九章有關何者為職業團體、社會團體、政治團體的認定有詳細的論述!!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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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7171
(0780120 全文修正)
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
第 4 條
人民團體分為左列三種:
一、職業團體。
二、社會團體。
三、政治團體。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人民團體之種類,其中職業團體與社會團體係歷年來行政上一般之分類,政治團體係應需要新增之團體類別。
(0810703 修正)
人民團體法
第 4 條
人民團體分為左列三種:
一、職業團體。
二、社會團體。
三、政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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