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何者,非屬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所規定,情況急迫得逕行拘提者?
(A)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B)在執行或在押中脫逃者
(C)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D)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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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37), C(571), D(65), E(0) #656957
統計: A(59), B(37), C(571), D(65), E(0) #656957
詳解 (共 4 筆)
#2725834
第 76 條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第 88-1 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 ,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 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 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 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但 應即報檢察官。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之犯罪嫌疑人, 應即告知其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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