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何項符合決算法之規定?
(A)決算所列各項應收款,於其年度終了屆滿 5 年,而仍未能實現者,可免予編列
(B)政府辦理決算其上年度報告未及編入決算之收支,得另行補編附入
(C)年度預算執行中收到未列歲入預算科目之收入不應納入決算
(D)政府每一會計年度歲入與歲出、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均應編入
其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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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207), C(43), D(665), E(0) #1718639
統計: A(21), B(207), C(43), D(665), E(0) #1718639
詳解 (共 6 筆)
#2559211
決算法第四條
上年度報告未及編入決算之收支,“應”另行補編附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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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8879
(B)決算法 第 四 條 政府每一會計年度歲入與歲出、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均應編入其決算;其上年度報告未及編入決算之收支,應另行補編附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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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9091
(A)決算法第 7 條
決算所列各項應收款、應付款、保留數準備,於其年度終了屆滿四年,而仍未能實現者,可免予編列。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必須繼續收付而實現者,應於各該實現年度內,準用適當預算科目辦理之。
(C)決算法第 5 條
決算之科目及其門類,應依照其年度之預算科目門類。但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第一預備金及依中央主計機關規定流用之用途別科目,不在此限;如其收入為該年度預算所未列者,應按收入性質另定科目,依其門類列入其決算。
(B)(D)決算法 第 4 條
政府每一會計年度歲入與歲出、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均應編入其決算;其上年度報告未及編入決算之收支,應另行補編附入。
當年度立法院為未來承諾之授權金額執行結果,應於決算內表達;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內之支出者,應於決算書中列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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