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標示燈及火警警鈴距離地板面之高度,在 1.5 公尺以上 2.5 公尺以下
(B)緊急廣播設備操作裝置(非座式操作者)之操作開關距樓地板面之高度,在 0.8 公尺以上 1.5 公尺以下
(C)火警發信機離地板面之高度在 0.8 公尺以上 1.5 公尺以下
(D)瓦斯漏氣受信總機屬座式操作者,其總機操作開關距離樓地板面之高度,在 0.8 公尺以上 1.5 公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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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 B(1175), C(224), D(108), E(0) #3110884
統計: A(90), B(1175), C(224), D(108), E(0) #3110884
詳解 (共 6 筆)
#5910459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三編 消防安全設計 第二章 警報設備
第二節 手動報警設備 第132條
﹝1﹞火警發信機、標示燈及火警警鈴,依下列規定裝置:
一、裝設於火警時人員避難通道內適當而明顯之位置。
二、火警發信機離地板面之高度在一點二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
三、標示燈及火警警鈴距離地板面之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二點五公尺以下。但與火警發信機合併裝設者,不在此限。
四、建築物內裝有消防立管之消防栓箱時,火警發信機、標示燈及火警警鈴裝設在消防栓箱上方牆上。
第三節 緊急廣播設備 第138條
﹝1﹞擴音機及操作裝置,應符合CNS一○五二二之規定,並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操作裝置與啟動裝置或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動作連動,並標示該啟動裝置或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所動作之樓層或區域。
二、具有選擇必要樓層或區域廣播之性能。
三、各廣播分區配線有短路時,應有短路信號之標示。
四、操作裝置之操作開關距樓地板面之高度,在零點八公尺以上(座式操作者,為零點六公尺)一點五公尺以下。
五、操作裝置設於值日室等經常有人之處所。但設有防災中心時,設於該中心。
第四節 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第142條
﹝1﹞瓦斯漏氣受信總機,依下列規定:
一、裝置於值日室等平時有人之處所。但設有防災中心時,設於該中心。
二、具有標示瓦斯漏氣發生之警報分區。
三、設於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之檢知器,其警報分區應個別標示。
四、操作開關距樓地板面之高度,須在零點八公尺以上(座式操作者為零點六公尺)一點五公尺以下。
五、主音響裝置之音色及音壓應有別於其他警報音響。
六、一棟建築物內有二臺以上瓦斯漏氣受信總機時,該受信總機處,設有能相互同時通話連絡之設備。
24
1
#6348416
A- 2-2.5
B- 正確
C- 1.2-1.5
D- 0.6-1.5
4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