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商業會計法第 76 條之規定,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 元以下罰鍰? ①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②未依規定期限保存會計憑證 ③故意使應保存 之會計憑證滅失毀損 ④未依規定如期辦理決算
(A)①③
(B)②④
(C)①④
(D)②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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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3), B(717), C(69), D(97), E(0) #1711524

詳解 (共 4 筆)

#2986650

商業會計法第76條 :

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

一、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設置會計帳簿。但依規定免設者,不在此限。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毀損會計帳簿頁數,或毀滅審計軌跡

三、未依第三十八條規定期限保存會計帳簿報表憑證()

四、依第六十五條規定如期辦理決算()

五、違反第六章、第七章規定,編製內容顯不確實之決算報表。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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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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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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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15

文書登載不實: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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