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36條
縣(市)議會之職權
議決縣 (市) 規章
地方制度法第26條(自治條例)
第1項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
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20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縣自治條例稱之為: (A)縣法規(B)縣規章(C)縣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