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據「大學法」之規定,大學設校務會議,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其人數不得少於..-阿摩線上測驗
1F 給自己[讚]聲(111國中 大一下 (2016/04/26)
大學法第15條: 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前項人員,除校長及副校長外,其人數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二分之一;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三分之二為原則。 二、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十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