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據現行刑法之規定,下列關於未遂犯之敘述,何者錯誤?
(A)未遂犯之成立,必須行為人已著手實行犯罪行為
(B)中止犯之法律效果,為「減輕或免除其刑」
(C)準中止犯之主觀要件,為「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
(D)不能犯之法律效果,為「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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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0), B(685), C(2492), D(299), E(0) #159216
統計: A(390), B(685), C(2492), D(299), E(0) #159216
詳解 (共 10 筆)
#2395029
刑法27條:
中止犯: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準中止犯: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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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959
準中止犯
主觀要件:1.中止意思 2.己意中止
客觀要件:1.犯罪未既遂 2.中止行為(須有防止結果發生之可能性)
資料來源:高點《刑法總則》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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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192
準中止犯: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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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02
己意中止 是 主觀要件
防止其結果之發生 是 客觀要件
如果行為人行為後盡了防止結果發生的誠摯努力,但最後結果卻仍然發生或者該結果之不發生係因被害人、第三人行為介入等因素所致
稱此為準中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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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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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993
"準中止犯"是指行為人於行為後盡防止結果發生所做的誠摯努力,但最後結果卻仍然發生或者該結果之不發生係因被害人、第三人行為介入等因素所致,此時中止行為與結果不發生之間即欠缺必要的「因果關係」,無法成立中止犯。簡言之,已盡己力防但卻仍無法阻止結果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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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187
如果行為人行為後盡了防止結果發生的誠摯努力,但
最後結果卻仍然發生
或者該結果之不發生係因被害人、第三人行為介入等因素所致,
此時中止行為與結果不發生之間即欠缺必要的「因果關係」,無法成立中止犯,
學說上稱此為準中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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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344
喔,看到了,是"非防止行為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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