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據警械使用條例規定,警察人員依該條例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或補償金等。此項規定係屬於下列何種法理?
(A) 民法上侵權行為之賠償
(B) 公法上之國家賠償
(C) 行政上之損失補償
(D) 刑法上之傷害賠償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0), B(1361), C(2118), D(61), E(0) #325999
統計: A(120), B(1361), C(2118), D(61), E(0) #325999
詳解 (共 10 筆)
#310166
| 第 31 條 |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 ,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
50
0
#1301786
公務員依法侵害人民 -> 補償
公務員不法侵害人民-> 賠償
19
1
#314220
依該條例使用警械(合法行為)>補償
14
0
#1224919
不適用國賠第二條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
14
0
#645272
因為是合法依警械使用條例而開槍
所以是補償
10
0
#282102
療費或補償金...沒看到這裡
8
0
#838632
警察人員依該條例使用警械(合法行為)
3
0
#4816308
依法補償
違法賠償
1
0
#1177811
為什麼不能用國賠法呢?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WHY!??!不能用國賠第二條?
1
2
#935182
依該條例使用警械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