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初等考試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大意#124872
年份:114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20 依會計法規定,各種會計科目之訂定,應兼用收付實現事項及權責發生事項,為編定之對象。且各種會計 科目,應依所列入之報告,並各按其科目之性質,分類編號。會計科目名稱經規定後,如確有變更需要, 其會計科目變更之核定,應通知下列何機關? (A)該管各級政府 (B)該管主計機關 (C)該管審計機關 (D)該管上級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