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第117條第一項
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五日內交代清楚,非取得交代證明書後,不得擅離任所。
但前任因病卸職或在任病故時,得由其最高級佐理人員代辦交代,均仍由該前任負責。
20 依現行會計法規定,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多久時間交代清楚,非取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