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農地重劃條例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 或墳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予公告,並通知其所有權人或墓主 限期 30 日內自行拆除或遷葬;逾期不為拆除或遷葬或為無主無法通知者, 應代為拆除或遷葬。」有關「代為拆除或遷葬」之法律性質為下列何者?
(A)事實行為
(B)行政處分
(C)假處分
(D)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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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 C(1), D(0), E(0) #3866348
統計: A(3), B(1), C(1), D(0), E(0) #3866348
詳解 (共 1 筆)
#7394322
這個「動手做」的過程,目的只是去改變物理上的現狀,並沒有要產生新的法律效果(例如沒有要創造、變更或消滅任何權利關係),因此在法律性質上屬於行政執行上的「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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