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
一、以書面聲明放棄陳述意見或自願出境。二、依其他法律規定限令出境。三、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且情況急迫應即時處分。
20 內政部移民署於強制大陸地區人民出境前,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強制已取得居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