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56 條
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停車位,作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非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者,不得違規占用。
20 公共停車場應保留多少比例做為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 (A)百分之一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