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受輔助宣告人所為下列何種行為,不必得輔助人之同意,即生效力?
(A)金錢保證
(B)立遺囑遺贈財產
(C)兩願離婚
(D)出租自己之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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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285), C(953), D(175), E(0) #2687470
統計: A(40), B(285), C(953), D(175), E(0) #2687470
詳解 (共 5 筆)
#4703233
民法第 15-2 條
I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II 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
III 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準用之。
IV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I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II 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
III 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準用之。
IV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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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7510
兩願離婚,感情方面不要替受輔助宣告人做決定!
感情只有自己最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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