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以及房屋稅之徵收,其特性為:
(A)優先於債權及抵押權
(B)優先於債權,但不優先於抵押權
(C)優先於抵押權,但不優先於債權
(D)都沒有優先於債權或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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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9), B(41), C(13), D(26), E(0) #387603
統計: A(419), B(41), C(13), D(26), E(0) #387603
詳解 (共 1 筆)
#1166719
稅捐稽徵法
| 第 6 條 |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 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經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房屋及貨物,執行 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應於拍定或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 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並由 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代為扣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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