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487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B)§485Ⅰ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訴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
(C)§483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D)§486Ⅱ 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
CH5 抗告程序
對於法院的裁定聲明不服的方法? (B)抗告
20 對於法院之民事裁定聲明不服(A)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 (C)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D)對於抗告法院以不合法駁回抗告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下列何者錯誤?
(B)對於受命法官之裁定,得提起抗告
20 對於法院之民事裁定聲明不服,下列何者錯誤? (A)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