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對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案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無須適用行政罰法
(B)如不服裁處應向原處分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C)需再次未經許可販賣爆裂物,警察機關詢問後方移送法院
(D)停止營業屬於法定裁罰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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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7), B(329), C(246), D(3155), E(0) #2781736

詳解 (共 5 筆)

#5118724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9條: 處罰之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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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9920
第63 條 (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一))

I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II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爆裂物屬於危險物品,未經許可原本就可以處以拘留跟罰鍰,再次違反是停止營業和勒令歇業~

第76 條 (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十四))

I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當舖、各種加工、寄存、買賣、修配業,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者。

二、發現槍械、彈藥或其他爆裂物,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

II 前項第一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發現爆裂物不報告原本只有處罰罰鍰,才是需要再次違反才會移送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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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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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5341

(C)需再次未經許可販賣爆裂物,警察機關詢問後方移送法院

不用需再次  第一次就可以移送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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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1377
行政罰法第24條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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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訣:拘勒停 罰沒申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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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D)停止營業屬於法定裁罰種類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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