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0 條
地方法院設提存所,置主任及佐理員。主任,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佐理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前項薦任佐理員員額,不得逾同一法院佐理員總額二分之一。
20 提存所設於下列何機關? (A)地方法院檢察署 (B)高等法院 (C)地方..-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