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旅行業得允許以服務標章招攬旅客,前項服務標章之使用以幾個為限?
(A)綜合旅行業無限制,甲、乙種旅行業以二個為限
(B)綜合旅行業二個,甲、乙種旅行業一個
(C)無論是綜合或甲、乙種旅行業皆以一個為限
(D)綜合旅行業三個,甲、乙種旅行業二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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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7), C(63), D(3), E(0) #1018930

詳解 (共 2 筆)

#3755869
94年 - 94年 - 094年外語領隊人員普通考試領隊實務(二)#34043 #34043 --31題 第 30 條 旅行業為舉辦旅遊刊登於新聞紙、雜誌、電腦網路及其他大眾傳播工具之 廣告,應載明旅遊行程名稱、出發之地點、日期及旅遊天數、旅遊費用、 投保責任保險與履約保證保險及其保險金額、公司名稱、種類、註冊編號 及電話。但綜合旅行業得以註冊之商標替代公司名稱。 前項廣告內容應與旅遊文件相符合,不得有內容誇大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之表示或表徵。 只有綜合旅行社才得以用註冊服務商標代替公司名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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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6175
第 31 條 旅行業以商標招攬旅客,應依法申請商標註冊,報請交通部觀光局備查。 但仍應以本公司名義簽訂旅遊契約。 前項商標以一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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