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有關中華民國「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只有女性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B)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三日
(C)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
(D)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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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77), C(560), D(96), E(0) #862331

詳解 (共 4 筆)

#1132444
(A)其實沒有規定只有女性
(B)得請生理假1日
(D)可以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的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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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1737
訊息摘要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條文
公(發)布日期105-05-18
第 23 條 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一、哺(集)乳室。 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 經費補助。 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現新修法,答案C應修正為100人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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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8018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

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

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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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2818
公民題目怎麼跑這來???
(共 1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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