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有關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及其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條例為有關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事項之特別法,優先他法適用
(B)國民中、小學若發現學生有未經請假、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3天以上者,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及教育主管機關
(C)兒童及少年在接受偵查、審判期間,主管機關應指派社工人員陪同在場,但不得陳述意見
(D)中途學校學生之學籍應分散設於普通學校,畢業證書應由該普通學校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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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55), C(1141), D(96), E(0) #251212
統計: A(65), B(55), C(1141), D(96), E(0) #251212
詳解 (共 2 筆)
#1238919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已更名
| 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 ||||
| 第一條 (全文修正) | ||||
| 條文 | 為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 |||
| 理由 | 一、保護兒童及少年免於遭致性剝削,乃普世價值。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三十四條及《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透過利益(如現金、物品或勞務)交換而侵犯兒童少年與其權利,即是對兒童少年之「性剝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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