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未有認可標示之爆竹煙火成品及半成品,應於拍照存證並記載其數量後銷毀之。其銷毀之程序何者錯誤?
(A)於上午 6 時後下午 8 時前為之,並應派人警戒監視,銷毀完成俟確認滅火後始得離開
(B)應製作銷毀紀錄,記載沒入處分書編號、被處分人姓名、沒入爆竹煙火名稱、單位、數(重)量及沒
入時間、銷毀時間,並檢附相片
(C)於安全、空曠處所進行,並採取必要之安全防護措施
(D)中央主管機關亦得依規定逕行銷毀,唯應先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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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41), B(410), C(329), D(1579), E(0) #742561
統計: A(9141), B(410), C(329), D(1579), E(0) #742561
詳解 (共 10 筆)
#1008394
上午八時後下午六時前為之,並應派人警戒監視,銷毀完成俟確認
滅火後始得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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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8034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施行細則5
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所定申請人銷毀及第十四條第四項所定命輸入者銷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將銷毀時間、地點、方式及安全防護計畫,事先報請所轄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核定。
二、銷毀以引火方式者,應選擇空曠、遠離人煙及易燃物之處所,在銷毀地點四
周應設置適當之阻絕設施及防火間隔,配置滅火器材或設備,並將銷毀日期、
時間及地點通知鄰接地之所有/管理人,或以適當方法公告之。
三、於0800~1800前為之,並派人警戒監視,銷毀完成後俟確認滅火後得離開。
施行細則第10條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進行銷毀程序如:
一、於安全、空曠處所進行,並採取必要之安全防護措施。
二、於0800~1800前為之,並應派人警戒監視,銷毀完成後俟確認滅火後始
得離開。
三、應製作銷毀紀錄,記載沒入處分書編號、被處分人姓名、沒入爆竹煙火
名稱、單位、數/重量及沒入/銷毀時間,並檢附相片。
#2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及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逕行銷毀,應先
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再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並製作銷毀記錄,
記載銷毀之爆竹煙火名稱、單位、數/重量及銷毀時間,及檢附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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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473
上午八時後下午六時前為之,並應派人警戒監視,銷毀完成俟確認 滅火後始得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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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3594
上午8~下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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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4016
AM08:00~PM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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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7127
8F 第一句很熟悉,該不會也是陳某老師教的吧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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