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某先生前曾受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因而依規定在裁判確定後之一定期間內不得申請改名,然而其不可申請
改名之期間計算,應為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幾年止?
(A)1 年
(B)2 年
(C) 3年
(D)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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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91), C(1182), D(13), E(0) #718387
統計: A(22), B(91), C(1182), D(13), E(0) #718387
詳解 (共 5 筆)
#1209410
姓名條例第15條(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禁止條件)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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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5100
至執行完畢滿3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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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5099
姓名條例第12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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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999
選項編排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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