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某甲於 103 年度無償免除債務人老王之債務 300 萬元,同年度出資為子..-阿摩線上測驗
2F 任飛 國二上 (2017/07/28)
1. 贈與淨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9條規定: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第21條規定之扣除額(贈與負有負擔者),及第22條規定之免稅額後(105年度適用標準為每年220萬),是為所得淨額。 2. 某甲無償免除債務人老王之債務 300 萬元,依第5條第一項視同贈與規定,其免除的債務應計入贈與總額內。 3. 另出資為子女購買房地,亦依第5條第三項視同贈與規定,其不動產應計入贈與總額。又依第10條第1項與第3項規定,房地應計入贈與總額的金額為:土地之公告現值 350萬,及房屋之公告現值(即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200萬。 綜上可得,某甲之贈與淨額 = ( 300萬 + 350萬 + 200 萬) -0 (無扣除額) - 220 萬 (免稅額) = 630 萬 故答案為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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