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編目規則︱地名︱適用範圍】23.0 適用範圍23.0.1 地名用於團體標目之作用:區別名稱相同之團體(見24.2.3款)。作為政府機關標目之一部分(見24.2.4款)。標示會議、展覽會等舉行之地點(見24.2.6.4款)來源:https://catapp.ncl.edu.tw/old_catweb/2-1-3a.htm
20 根據《中國編目規則》第三版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是地名用於團體標目之作用?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