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根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之規定,原住民為開發或興辦原住民保留地礦業、土石、觀光遊憩、加油站、農產品集貨場倉儲設施或原住民文化保存事業,而申請租用原住民保留地時,其每一租期不得超過幾年?
(A)五年
(B)七年
(C)九年
(D)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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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15), C(328), D(2), E(0) #380954

詳解 (共 3 筆)

#1437285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24條
(第二項)原住民為前項開發或興辦,申請租用原住民保留地時,應檢具開發或興辦計畫圖說,申請該管鄉(鎮、市、區)公所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俟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發或興辦文件後,租用原住民保留地;每一租期不得超過九年,期滿後得依原規定程序申請續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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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2423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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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577
請問有依據或法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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