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澳洲國會選舉所施行的「選擇投票制」(alternative vote system),屬於下列那一種範疇的選舉制度?
(A)多數決制
(B)比例代表制
(C)混和制
(D)兩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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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97), B(795), C(573), D(534), E(0) #1267060

詳解 (共 2 筆)

#1324637

澳洲的選舉制度稱之為「選擇投票制」(Alternative Vote System, AVS),是絕對多數決Absolute Majority)中的其中一種【另一種當然是以法國為首的「兩輪投票制」(Runoff Election)】。選擇投票制也稱之為「偏好投票制」(Preferential Voting)。選區為單一選區。選民在投票時,根據偏好排列候選人的順序:1表第一偏好,2表第二偏好,如此類推。換言之,選民是根據自己的偏好,將候選人的排列順序並標示於選票上。

開票時,候選人如果得到50%以上的「第一偏好票」即告當選。如果沒有一個人候選人獲得50%以上的偏好票。就將「第一偏好票」的最少者刪除,並把這些偏好票轉移給「第二偏好票」(或依序偏好票)的得票的候選人來重新分配,如此類推。直至有候選人得到超過過半數的選票當選為止。除了澳洲之外,只有愛爾蘭的總統選舉採用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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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投票制的設計目的,乃是建立在「多數決」以及「少數保障」的基礎之上。

意即,在該選舉制度之下,候選人是否當選的基礎,仍然是依照其是否具有「過半」的民意支持。

然而,在這個「過半」的民意之中,卻包含有最少選民的意見(即每一輪「被淘汰後選人」的支持者,且通常這些人的第二偏好即為候選人是否當選的關鍵),而這也使得該選舉制度在某種層面上兼顧了少數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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