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為統一警察人員執行勤務著防彈衣及戴防彈頭盔之規範,警政署於 103 年 3 月 25 日頒發「警察人員執行勤務著防彈衣及戴防彈頭盔規定」,下列有關的敘述,何者錯誤?
(A)個別專責執行勤區查察不著防彈衣、不戴防彈頭盔
(B)日間機車巡邏由分局長視天候及治安狀況決定;夜間應著防彈衣
(C)執行臨檢勤務,因危險性高,應一律著防彈衣、戴防彈頭盔
(D)汽車巡邏時,車內及車外均著防彈衣;防彈頭盔置於隨手可取之處,下車執勤時,由帶班人員視治安狀況決定戴防彈頭盔或勤務帽
統計: A(62), B(65), C(1271), D(80), E(0) #201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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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為統一警察人員執行勤務著防彈衣及戴防彈頭盔之規範,警政署於 103 年 3 月 25 日頒發「警察 人員執行勤務著防彈衣及戴防彈頭盔規定」,下列有關的敘述,何者錯誤?
(A)個別專責執行勤區查察不著防彈衣、不戴防彈頭盔
(B)日間機車巡邏由分局長視天候及治安狀況決定;夜間應著防彈衣
(C)執行臨檢勤務,因危險性高,應一律著防彈衣、戴防彈頭盔
(D)汽車巡邏時,車內及車外均著防彈衣;防彈頭盔置於隨手可取之處,下車執勤時,由帶班人員 視治安狀況決定戴防彈頭盔或勤務帽 代號:60150 頁次:4-4 .
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警力數編配及應勤裝備攜行
規定
一、 內政部警政署為維護員警執勤安全,並明確各項勤務之警力數編配
及應勤裝備攜行原則,特訂定本規定。
二、 員警執行勤區查察勤務時,其警力數編配及應勤裝備攜行原則如
下:
(一) 個別查察屬個別勤務,以單警執勤為原則。攜防護型噴霧
器、無線電手攜機、蒐證器材、警棍及警銬等。
(二) 聯合查察以雙警(含以上)之組合警力執勤為原則。攜槍
彈、防護型噴霧器、無線電手攜機、蒐證器材、警棍及警銬
等(或依實際需要戴防割手套) ;另其他裝備(如防彈衣、
防彈頭盔及電擊器等)由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以
下統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律定。
三、 員警執行巡邏勤務時,其警力數編配及應勤裝備攜行原則如下:
(一) 以雙警(含以上)之組合警力執勤為原則;單位警力不足
時,應適時請協勤民力支援。攜槍彈、防護型噴霧器、無線
電手攜機、蒐證器材、警棍及警銬等(或依實際需要戴防割
手套) ;另電擊器部分,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律定。
(二) 汽車攜行裝備:
1. 員警於車內外,均應著防彈衣。
2. 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律定置放其他適合之應勤裝備(如戰
術臂盾、圓盾及中長型警棍等) ,並置於後車廂或隨手可
取之處;下車執勤時,由帶班人員視治安狀況決定戴防彈
頭盔、勤務帽及攜帶相關裝備。
(三) 機車攜行裝備:
1. 防彈衣:日勤(六時至十八時)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視天
候及治安狀況律定;夜勤及深夜勤時段,均應穿著。
2. 防彈頭盔:戴安全帽時,不戴防彈頭盔;執行特殊勤務
時,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視治安狀況律定。
3. 其他裝備: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律定於機車置物箱置放適合之應勤裝備。
(四) 航空警察局、鐵路警察局、各捷運警察隊、保安警察總隊及
港務警察總隊等警察機關之場站、崗哨,由警察機關主管長
官律定置放其他適合之應勤裝備(如戰術臂盾、圓盾及中長
型警棍等) 。
四、 員警執行臨檢勤務時,其警力數編配及應勤裝備攜行原則如下:
(一) 以雙警(含以上)之組合警力執勤為原則;攜槍彈、防護型
噴霧器、無線電手攜機、蒐證器材、警棍及警銬等(或依實
際需要戴防割手套) ;另其他裝備(如防彈頭盔及電擊器
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視臨檢對象及治安狀況律定。
(二) 汽車攜行裝備:同前點第二款。
(三) 機車攜行裝備:同前點第三款。
五、 員警執行守望勤務時,其警力數編配及應勤裝備攜行原則如下:
(一) 依勤務性質、服勤地點及實際需要,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律
定警力數。攜無線電手攜機、蒐證器材、防護型噴霧器、警
棍及警銬等(或依實際需要戴防割手套);另其他裝備(如
槍彈、防彈衣、防彈頭盔及電擊器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
律定。
(二) 航空警察局、鐵路警察局、各捷運警察隊、保安警察總隊及
港務警察總隊等警察機關之場站、崗哨,由警察機關主管長
官律定置放其他適合之應勤裝備(如戰術臂盾、圓盾及中長
型警棍等) 。
六、 員警執行值班勤務時,其警力數編配及應勤裝備攜行原則如下:以
單警執勤為原則。攜槍彈、防護型噴霧器、警棍及警銬等(或依實
際需要戴防割手套) ;另其他裝備(如防彈衣、蒐證器材、電擊器
及戰術臂盾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律定。
七、 員警執行備勤勤務時,其警力數編配及應勤裝備攜行原則如下:依
勤務性質、服勤地點及實際需要,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律定警力數
及應勤裝備。遇有突發事件出勤或臨時勤務之派遣時,則應依所擔
服勤務項目,攜行相關應勤裝備。
原則如下:
(一) 以雙警(含以上)之組合警力執勤為原則;攜槍彈、防護型
噴霧器、無線電手攜機、蒐證器材、警棍及警銬等(或依實
際需要配帶電擊器、戴防割手套),並著防彈衣。
(二) 汽車攜行裝備:同第三點第二款第二目。
(三) 機車攜行裝備:
1. 防彈頭盔:戴安全帽時,不戴防彈頭盔;由帶班人員視治
安狀況決定戴防彈頭盔、勤務帽及攜帶相關裝備。
2. 其他裝備:同第三點第三款第三目。
九、 員警執行其他勤務時,依勤務性質、服勤地點、實際需要及本署訂
頒之各項作業程序,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律定警力數及應勤裝備。
十、 各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得就勤務性質及治安狀況,滾動式檢討警力數
編配及攜行應勤裝備,確保員警執勤安全及任務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