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46 條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
時起之利息。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負擔必要債務者,得請求委任人代其清償,未至
清償期者,得請求委任人提出相當擔保。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委任
人請求賠償。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委任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
償權。
20 甲受乙之委託,以甲自己之名義,為乙向丙購買一部電腦,價金新臺幣 4 萬元,..-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