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將 A 地設定地上權於乙,供乙在其上興建 B 屋居住;嗣後,甲將 A 地設定抵押權於丙,乙將 B 屋設定抵押權
於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實行抵押權時不得將 B 屋併付拍賣,丁實行抵押權時亦不得將地上權併付拍賣
(B)丙實行抵押權時得將 B 屋併付拍賣,丁實行抵押權時亦得將地上權併付拍賣
(C)丙實行抵押權時不得將 B 屋併付拍賣,但丁實行抵押權時得將地上權併付拍賣
(D)丙實行抵押權時得將 B 屋併付拍賣,但丁實行抵押權時不得將地上權併付拍賣
統計: A(196), B(514), C(274), D(219), E(0) #1482505
詳解 (共 10 筆)
第 866 條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成立第一項以外之權利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 877 條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前項規定,於第八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情形,如抵押之不動產上,有該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築物者,準用之。
本題丙抵押權發生於地上權及B屋之後,條件上不合866、877規定,為何丙可以拍賣B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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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甲為 A 地的所有權人,乙為 A 地的抵押權人,丙為 A 地的地上權人。關於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的抵押權設定後,甲仍得將 A 地設定地上權給丙
(B)若乙的抵押權設定在地上權之後,日後乙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時,法院得除去丙的地上權後拍賣A地
(C)若乙的抵押權設定後,甲在 A 地上蓋造 B 屋,日後乙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時,得聲請法院將 B 屋與 A 地併付拍賣
(D)乙的抵押權設定後,擔保債權未受清償前,甲得將 A 地售予丁
|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前項規定,於第八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情形,如抵押之不動產上,有該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築物者,準用之。 |
答案是(C)。
最佳解、其他樓都已經說很明白了。
設定地上權後,甲將 A 地設定抵押權於丙
->為何有民法877之適用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