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申請之護照自核發之日起幾個月未經領取者,原核發護照之處分應予廢止,並由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註銷其
護照?
(A)一個月
(B)三個月
(C)五個月
(D)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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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 B(1816), C(8), D(125), E(0) #880219
統計: A(97), B(1816), C(8), D(125), E(0) #880219
詳解 (共 5 筆)
#1470930
護照條例 第 25 條 ( 104 . 06 .10 )
持照人有前條第二項第一款情形者,除所持護照係偽造外,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撤銷原核發其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廢止原核發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
一、有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情形。
二、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三、依規定應繳交之護照有事實證據足認已無法繳交。
四、身分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
五、喪失我國國籍。
六、護照已申報遺失或申請換發、補發。
七、護照自核發之日起三個月未經領取。
持照人死亡或受死亡宣告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註銷其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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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6444
護照條例第25條才對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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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8657
護照條例第25條第2項第7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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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5007
護照條例 第十九條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扣留其護照,並依規定處理:
一、所持護照係不法取得、冒用、偽造或變造者。
二、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主管機關者。
三、申請換發護照或加簽時,有前條第三款情形者。
持照人所持護照係不法取得、冒用或變造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作成撤銷原核發護照之處分,並註銷其護照。
持照人所持護照係偽造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將其護照註銷。
持照人或其所持護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原核發護照之處分應予廢止,並由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註銷其護照:
一、持照人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情形者。
二、持照人身分已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經權責機關通知主管機關者。
三、持照人已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經權責機關通知主管機關者。
四、申請之護照自核發之日起三個月未經領取者。
五、護照已申請換發或申報遺失者。
六、所持護照被他人非法扣留,且有事實足認為已無法追索取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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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1755
護照條例第19條第三項第四款:申請之護照自核發之日起一個月未經領取者,原核發護照之處分應予廢止,並由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註銷其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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