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美國憲法為剛性憲法,憲法修正案由國會兩院同意提出後,需要經過多少以上的州議會或州制憲會議同意才算通過?
(A)二分之一
(B)五分之三
(C)三分之二
(D)四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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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7), B(104), C(1758), D(2074), E(0) #379225

詳解 (共 6 筆)

#479784
http://www.judicial.gov.tw/db/db04/db04-03.asp

第五條<修憲程序>

國會遇兩院議員三分之二人數認為必要時,或諸州三分之二之州議會之請求而召集修憲會議,得提出本憲法之修正案。以上兩種情形中之任何一種修正案,經各州四分之三之州議會或經修憲會議四分之三絕對多數批准時,即認為本憲法之一部而發生效力。至採用何種批准之方法,由國會提議之。惟在一八○八年前所制定之修正案,無論如何,不得影響本憲法第一條第九項第一、第四兩款之規定,無論何州,如未經其同意,不得剝奪其在參議院中之相等之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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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2865
2/3以上提出 3/4以上決議批准
(共 1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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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7218

憲法第五條,規定修正美國憲法的程序。早在憲法制定之初,憲法的起草者們就已經清楚地意識到隨著國家的發展和時代的變遷,憲法需要不斷被修改。同時,他們也認為憲法的修改不宜過於頻繁。為了做到兩者的平衡,起草者們設計了一套啟動修憲的雙重程序

修正程序可以通過兩種方式被啟動:國會發起或者各州發起。首先,國會兩院必要人數(而非全體議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可以提出憲法修正的議案其次,美國三分之二以上的州要求國會召開修憲會議時,國會必須召集全國性修憲會議。至今為止,美國憲法的歷次修正都是通過以上方法啟動的。

憲法修正案在獲得國會或者全國性修憲會議的通過後,還需要獲得四分之三以上的州的批准方能生效。憲法第五章規定了國會有權選擇各州立法機關或者各州特別修憲會議來執行上述批准程序。歷史上,只有憲法第二十一修正案是由各州的特別修憲會議批准的。憲法第五章還規定了對於修正案的唯一限制:在未經各州同意之前,任何修正案都不能剝奪各州在參議院的平等代表席位

與許多國家的憲法不同,美國憲法修正案並不對憲法本文進行修改,而是在憲法後進行增修(與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相近,但中華民國憲法增修同時凍結執行部分憲法條文,美國憲法所有條文至今仍然生效)。即使美國憲法的原文顯得過時或者應該被廢止,但仍然不能被直接刪除或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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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5892

台灣:1/4 3/4 3/4

美國:2/3(提出)  2/3(召集)  3/4(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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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3652

州權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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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3130

國會遇兩院議員三分之二 是指兩院各要2/3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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