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被告因無羈押之必要,命其具保後,下列何種情形,法院不得再行羈押?
(A)違背法院所定應遵行事項
(B)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C)違反限制住居之規定
(D)被告另犯 2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否認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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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70), C(17), D(1018), E(0) #858350

詳解 (共 4 筆)

#2601773
刑訴法第 117 條停止羈押後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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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7897
第 117 條 1、停止羈押後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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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6439
第 117 條
停止羈押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命再執行羈押:
一、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場者
二、受住居之限制而違背者
三、本案新發生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
四、違背法院依前條所定應遵守之事項者
五、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羈押之被告,因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之情形停止羈押後,其停止羈押之原因已消滅,而仍有羈押之必要者。
偵查中有前項情形之一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行之。
再執行羈押之期間,應與停止羈押前已經過之期間合併計算。
法院依第一項之規定命再執行羈押時,準用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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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1084
101條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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