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跟蹤騷擾防制法於民國 111 年 6 月開始施行。關於該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應即開始調查
(B)案件經調查,確有犯罪嫌疑,警察機關應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
(C)行為人經書面告誡後 2 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D)家庭成員間、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間之跟蹤騷擾行為,亦適用本法關於保護令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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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28), C(69), D(142), E(0) #3251870
統計: A(32), B(28), C(69), D(142), E(0) #3251870
詳解 (共 4 筆)
#6133619
跟蹤騷擾防治法 第3條第2項
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以前項之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無關之各款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亦為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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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5452
(A) 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應即開始調查--O
(B) 案件經調查,確有犯罪嫌疑,警察機關應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O
1.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服務措施。
2.前項案件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必要時,並應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之適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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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行為人經書面告誡後 2 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O
(D) 家庭成員間、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間之跟蹤騷擾行為,亦適用--X本法關於保護令之 規定
1.行為人經警察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配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2.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得依職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3.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4.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間、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間之跟蹤騷擾行為,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聲請民事保護令,不適用本法關於保護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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