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違反郵政法之罰則,下列何者正確?
(A)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三萬元以下罰金
(B)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郵票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合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
(C)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郵件或以其他方法窺視其內容者,處拘役或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D)誤收他人之郵件,故意不返還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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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24), C(572), D(33), E(0) #2099220

詳解 (共 3 筆)

#4198685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郵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之印花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之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合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誤收他人之郵件,故意不返還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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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7839
第三十六條 (郵票等之偽造變造與行使塗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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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1473
(C)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郵件或以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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