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第67條
﹝1﹞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業務、財務、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其有關法令。 二、各項計畫實施進度、收支預算執行經過及其績效。 三、財產運用有效程度及現金、財物之盤查。 四、應收、應付帳款及其他資產、負債之查證核對。 五、以上各款應行改進事項。
﹝1﹞審計機關辦理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事務,除依前條有關規定辦理外,並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資產、負債及損益計算之翔實。 二、資金之來源及運用。 三、重大建設事業之興建效能。 四、各項成本、費用及營業收支增減之原因。 五、營業盛衰之趨勢。 六、財務狀況及經營效能。
﹝1﹞審核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二、預算數之超過或賸餘。 三、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 四、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五、施政效能、事業效能或營業效能之程度及與同類機關或基金之比較。 六、其他與決算有關事項。
﹝1﹞審核機關審核中央政府總決算,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歲入、歲出是否與預算相符;如不相符,其不符之原因。 二、歲入、歲出是否平衡;如不平衡,其不平衡之原因。 三、歲入、歲出是否與國民經濟能力及其發展相適應。 四、歲入、歲出是否與國家施政方針相適應。 五、各方所擬關於歲入、歲出應行改善之意見。﹝2﹞前項所列應行注意事項,於審核地方政府總決算準用之。
20 關於考核施政效能、事業效能或營業效能,係包含於下列何種應注意之事項內?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