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關於責任保險,依照保險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辯,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一律應按保險金額與應賠償金額之比例,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負擔之
(B)被保險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得請求保險人墊給進行抗辯所需之必要費用
(C)保險人得經被保險人通知,直接對第三人為賠償金額之給付
(D)由被保險人應負責任事故所致之損失,第三人未受賠償以前,保險人不得以賠償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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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6), C(11), D(13), E(0) #690854

詳解 (共 3 筆)

#5054998

(A)(B)

93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辯,所支出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C)95

(D)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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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941
保險法第93條
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辯,所支出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必要費
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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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9245

(A)      91

I.    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辯,所支出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II.  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墊給前項費用(B)

C   95

保險人得經被保險人通知,直接對第三人為賠償金額之給付。

D)第 94

I.   保險人於第三人由被保險人應負責任事故所致之損失,未受賠償以前,不得以賠償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被保險人。

II.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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