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述何者為警察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之情形?
(A)制服警察人員經表明身分後,但未出示證件時仍可執行逮捕
(B)針對指定之公共場所進行臨檢勤務時
(C)訪查治安顧慮人口遇抗拒時仍得強制進入其居住所
(D)對酒醉者得進行依法管束,視必要情形並得使用警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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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5), B(44), C(2672), D(93), E(0) #1202908
統計: A(175), B(44), C(2672), D(93), E(0) #1202908
詳解 (共 6 筆)
#3723421
(C)訪查治安顧慮人口遇抗拒時仍得強制進入其居住所
樓上兩位引用錯法條了吧,訪查治安顧慮人口是任意處分,並不具強制性,如果對方拒絕,警察不得強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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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7038
回應樓上~
如果拒絕查訪的當事人適用
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
實施訪查注意事項如下:
(一)實施訪查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以誠實信用方法為之,符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訪查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保持政治中立。
(二)治安顧慮人口或記事人口拒絕查訪時,得以側訪或其他方式實施。
(三)發覺可疑犯罪跡象或無法實施查訪時,得以間接方式觀察並記錄可疑處後,提供所長列為勤務規劃重點。
(四)發現有犯罪情事時,應依刑事訴訟法、刑法及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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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3116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 條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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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2886
20.(C)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係純粹任意性措施,警職法第15條未課予受查訪人接受查訪義務。受查訪人若拒絕警察之查訪時,警察亦不得施予強制力,於查訪時得為行政指導,以輔導、協助、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為之。
[出處:李震山、蔡庭榕等老師的警察職權行使法逐條釋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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