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民法規定,旅遊營業人所提供之服務,未具通常之價值及約定之品質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旅遊營業人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時,旅客得請求減少費用
(B)其有難於達預期目的之情形者,旅客得終止契約
(C)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時,旅客除請求減少費用或並終止契約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D)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而終止契約時,旅遊營業人應將旅客送回原出發地,其所生之費用,由旅客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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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23), C(65), D(419), E(0) #2654086
統計: A(33), B(23), C(65), D(419), E(0) #2654086
詳解 (共 2 筆)
#5727679
民法第 514-7 條
1.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改善之。旅遊營業人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時,旅客得請求減少費用。其有難於達預期目的之情形者,並得終止契約。
2.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除請求減少費用或並終止契約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3.旅客依前二項規定終止契約時,旅遊營業人應將旅客送回原出發地。其所生之費用,由旅遊營業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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