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時,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 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雇主若有違反上述規定者,其罰則為下列何者?
(A)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B)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C)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D)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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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 B(391), C(44), D(63), E(0) #1934712

詳解 (共 3 筆)

#3526509

就服56I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

於三日內以書面載明相關事項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

機關。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

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


就服68I

違反第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六條

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或第六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

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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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289

就業服務法 第65條

違反第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或第六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56條第1項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載明相關事項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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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8906
就服法第68條第1項
(共 1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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