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司法院釋字第 509 號解釋指出關於誹謗罪,「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
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乃是以下何種原則的表現?
(A)法律明確性原則
(B)接近媒體使用權
(C)恣意禁止
(D)真實惡意原則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05), B(159), C(516), D(2402), E(0) #1189413
統計: A(705), B(159), C(516), D(2402), E(0) #1189413
詳解 (共 5 筆)
#2686474
這個原則規範了政府官員,或是政治人物,只有在他們舉證,證實新聞媒體具有「真實惡意」的前提下,才能對新聞媒體的報導提出誹謗訴訟。美國最高法院認為,所謂的真實惡意是指,明知這個資訊是錯誤不實的(knowledge that the information was false);或完全漠視,或者不顧它是不是錯誤的(or with reckless disregard of whether it was false or not)。
中華民國大法官在第509號解釋案,採納了這個原則,認為,「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大法官蘇俊雄提出的協同意見書,對此做了更嚴格的限制:「只要行為人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的過失或輕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皆應將之排除於第310條之處罰範圍外」。
115
0
#3840526
真正惡意:「明知陳述不實或完全不在乎其真偽」而言,而此「惡意」和一般法律上所稱之「惡意」並不完全相同,雖然也探究行為人的主觀心態,但焦點集中在行為人對虛偽性的認識,可能是「明知」或「完全不在乎」。
https://www.lawyerli.tw/l/何謂「真實惡意原則」?誹謗自證真實程度為何?/
2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