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為增加公司(法人)之透明度,強化洗錢防制作為,依公司法第 22 條之 1 明定公司應每年定期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資訊平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申報對象與內容: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或出資額及其他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B)其申報資料如有變動者,並應於變動後十日內為之。但符合一定條件之公司,不適用之
(C)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之資料不實,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通知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D)經再限期通知改正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公司登記
詳解 (共 4 筆)
未解鎖
依照《公司法》第22-1條以電子方式申報...
未解鎖
(B) 其申報資料如有變動者,並應於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