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男乙女為夫妻,甲乙有一子丙,丙未婚。乙妹為丁,丁夫為戊,丁戊收養一女為庚,庚未婚。 戊之弟為辛,辛未婚。甲於民國 112 年 3 月間死亡。關於禁婚親及禁止近親收養之規定,下列敘 述何者錯誤?
(A)乙與辛非屬禁婚親
(B)丙與庚非屬禁婚親
(C)戊與乙屬禁止收養之親屬
(D)戊與丙屬禁止收養之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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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44), C(25), D(40), E(0) #3704203

詳解 (共 3 筆)

#7225657
這題考民法上的要式行為概念。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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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2685
先記住一句話 長輩晚輩差一輩可以收養  再來畫出關係圖
就可以知道D是可以收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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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3834

民法 第 1073-1 條(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之親屬)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輩分相當=合適、正常的輩分的意思)

民法 第 983 條(結婚之實質要件(三)-須非一定之親屬)

1.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2.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3.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A)輩分相同

(B)因收養成立四親等的旁系血親

(C)戊乙為同輩(不正常的輩分關係)

(D)戊丙是姻親,若收養其輩分關係仍為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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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7633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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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83:結婚之實質要件~須非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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