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
第16條
地政士得執行下列業務:一、【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A二、代理申請土地測量事項。三、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四、【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公證、認證事項】。→C五、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六、【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D七、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八、代理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事項。
20.下列哪項業務不屬於地政士的執行業務範圍? (A)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