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下列對於「臺北市街頭藝人活動許可證規範」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06號解釋敘述,何者錯誤?
(A)地方自治事項,凡涉及對居民自由權利之限制者,根據法治國原則相同法理,同樣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B)對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之管制,如構成對人民職業自由及藝術表現自由之限制,即應以法律,或經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為之
(C)街頭藝人之藝文活動,不屬於受《憲法》保障之職業自由與藝術表現自由之保障事項
(D)街頭藝人之藝文活動,固因使用街道等公共空間,逾越通常使用範圍,構成公物之特別使用,基於社會秩序之維護,而須納入管制,並經許可,始得為之
統計: A(8), B(9), C(868), D(15), E(0) #3437873
詳解 (共 4 筆)
|
釋字第806號 110 年 07 月 30 日 .... 理由書 ....
一、系爭規定一、二及三違反法治國法律保留原則 按街頭藝人之藝文活動,固因使用街道等公共空間,逾越通常使用範圍,構成公物之特別使用,基於社會秩序之維護,而須納入管制,並經許可,始得為之(D)。 但此並不改變街頭藝人之藝文活動仍屬受憲法保障之職業自由與藝術表現自由之事實(C),與室外集會遊行,使用街道,構成公物之特別使用,依然受憲法集會自由保障之情形,並無二致。 |
- 按街頭藝人之藝文活動,固因使用街道等公共空間,逾越通常使用範圍,構成公物之特別使用,基於社會秩序之維護,而須納入管制,並經許可,始得為之。
- 但此並不改變街頭藝人之藝文活動仍屬受憲法保障之職業自由與藝術表現自由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