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司法院公懲會審理對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違法)(失職)之彈劾、糾舉懲戒權。
除(懲戒法)撤職處分得申請司法院公懲會再審議之外,其他皆向考試院保訓會為之:
(懲戒法)復審,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訴訟向高等行政法院為之
*休職未影響或改變公務員身分,故應提申訴
(考績法)申訴,向原處分機關為之,再申訴向保訓會為之
*考績法之免職實質為懲戒,故應依復審程序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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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刪除】20.下列有關公務員懲戒之敘述,何者正確?(A)我國憲法中明定監察院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