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下列有關通報越區辦案之敘述,何者錯誤?
(A)於管轄區外執行臨檢時,應依程序通報當地警察機關會同辦理
(B)於管轄區外執行搜索、逮捕等行動時,應依程序通報當地警察機關會同辦理
(C)情報蒐集及探訪活動,未攜帶槍械者,得免通報
(D)情況急迫者,得於事後會知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87), B(67), C(64), D(269), E(0) #2308649
統計: A(1287), B(67), C(64), D(269), E(0) #2308649
詳解 (共 3 筆)
#4173915
臨檢,不歸類在越區辦案,而且通常是在轄內臨檢
12
0
#5651904
警察機關通報越區辦案應行注意事項
二、通報越區辦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管轄區外執行搜索、逮捕、拘提時(以下簡稱搜捕)等行動時,應依第三點所定程序通報當地警察機關會同辦理(傳真通報格式如 附件)。
(二)臨時變更地點時,應及時通知原會同及變更擬往地點之警察機關。
(三)情況急迫者,得於事後會知,惟執行時應注意辨識,避免發生意外事故。
(四)情報蒐集及探訪活動,未攜帶槍械者,得免通報。
接受請求會同辦案之警察機關,應即通報所屬刑事警察(大)隊、分局或分駐(派出)所,派員協同辦理。
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