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以銀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發票人於票據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經執票人提示退票,如未辦清償註記一年內達
三張時,往來銀行應自終止為擔當付款人契約之日起多久期間內,不再受託為其簽發本票之擔當付款人?
(A)六個月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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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4), B(340), C(113), D(877), E(0) #2861351
統計: A(164), B(340), C(113), D(877), E(0) #2861351
詳解 (共 4 筆)
#5466409
支票存款戶對其所簽發以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於提示期限經過
前撤銷付款委託,經執票人提示後,金融業者應予以列入紀錄。但退票後
在規定期間內,將贖回之本票及退票理由單送交往來金融業者,應予註銷
紀錄。
前項撤銷付款委託紀錄一年內達三張者,往來金融業者應即通知當地票據
交換所予以公告。自該公告之日起,各往來金融業者應即終止為其擔當付
款人之契約,並通知繳回剩餘空白本票;各金融業者三年內不得再受託為
其擔當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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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6223
速記-一年內達三張-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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