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依信託法規定,下列何種信託行為無效?
(A)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時,因有必要而提出訴願或訴訟
(B)以耕地為信託財產,並以私法人為耕地所生孳息之受益人
(C)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
(D)以耕地為信託財產,並以私法人為耕地所有權之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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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115), C(348), D(665), E(0) #3429981
統計: A(84), B(115), C(348), D(665), E(0) #3429981
詳解 (共 2 筆)
#6412659
正確答案:(D)
依照《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6 條及相關農地法規,私法人原則上不得取得耕地所有權,若信託的受益人為私法人並取得耕地所有權,則違反強制禁止規定,依《信託法》第5條第1款,該信託行為無效。
其餘選項解析:
(A)
✅ 合法。
訴願或訴訟若為受託人執行信託事務必要手段,是正當的,不構成信託行為無效。信託法第5條第3款僅指「以進行訴願或訴訟為主要目的」時才會導致無效。
(B)
✅ 合法。
私法人作為孳息(如租金)受益人,並未取得耕地所有權,不違反農地法,亦不屬信託法所列無效事由。
(C)
✅ 有爭議,但原則上信託本身仍有效,只要不具詐害債權人之惡意,由債權人另行主張撤銷權(非信託行為本身當然無效)。因此,並非信託法第5條列明的無效事由。
信託行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其目的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
二、其目的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以進行訴願或訴訟為主要目的者。
四、以依法不得受讓特定財產權之人為該財產權之受益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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